中華民國100 年4 月14 日 私立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教職員公差返校報告表 育商 字第 號 | |||||||||||||||||||||||||||||||||||||||||||||||||||||||||||||||||||||||||||||||||||||
單 位 | 學務處 | 職稱 | 導師 | 姓名 | 連艾寧 | 公差奉 准文號 | 函100年3月14日育校字0321號 | ||||||||||||||||||||||||||||||||||||||||||||||||||||||||||||||||||||||||||||||
公差時間 | 100年04月14 日09 時0 分至 100年04 月14日 17時0 分止 | 帶領學生 | 0 人 | ||||||||||||||||||||||||||||||||||||||||||||||||||||||||||||||||||||||||||||||||||
公差事由 | 參加100年命題技術研習會暨學測試題研討會—國文科 | ||||||||||||||||||||||||||||||||||||||||||||||||||||||||||||||||||||||||||||||||||||
建 議 或 處 置 | 一. 會議緣起: 為能確實檢討大學學科能力測驗試題,並將該意見回饋至命題流程,每年試後各學科除了進行試題分析工作之外,也藉由試題研討會,廣泛蒐集高中教師對該年度試題的意見,以彙整提供給隔年的命題團隊參考。此外,為使高中教師更深入地了解命題技巧與注意事項,並且思考如何修題使試題更加完善,故大學中心規劃辦理命題研習活動,邀請學者專家講授命題、修題原則及注意事項,並進行分組實作修題。並鼓勵高中教師展現豐富的教學經驗,積極參與本中心徵題,以提升中心題庫試題的品質與題量。 二、會議目的: 1.廣泛蒐集意見,建立和外界溝通的討論平台。 2.檢討100年學測試題之適切性,並對未來之命題提出建議。 3.實際練習命題、修題、從中瞭解命製優良試題的流程、方法與技巧。 4.鼓勵與會高中教師積極參與徵題,展現豐富的教學經驗,並提高題庫試題的品質與題量。 三、學測試題研討會: (一)討論議題: 1.試卷是否達成該考科的測驗目標。 2.試題是否符合「一綱多本」命題原則。 3.個別試題的優缺點為何。 4.整卷的難易度與鑑別度是否適切。 5.對未來命題的建議。 (二)討論內容: 學測選擇題共有23題(單選15、複選8)以及非選擇題3題。 | ||||||||||||||||||||||||||||||||||||||||||||||||||||||||||||||||||||||||||||||||||||
建 議 或 處 置 | 1. 以試題取材分布來看:
2.從測驗目標與試題取材分布來看:: (1)語文能力:
(2)文學知識:
四、命題技術研習會: (一)研習內容: 1.命題原則及注意事項。 2.修題原則及注意事項。 3.分組修題實作與成果分享。 (二) | ||||||||||||||||||||||||||||||||||||||||||||||||||||||||||||||||||||||||||||||||||||
(3)文化知識與語文表達應用能力:
3.考題綜合分析: (1)學測命題仍參酌九五課綱,文言文與語體文的命題取材比例各約為百分之五十,比例相當。取材多元,包羅各種文類,但主要著重於學生閱讀與理解能力(超過12題,分數高達30分以上)以及語文的表達應用能力(含非選擇三題,分數高達54分)。但大考中心為了協助高中教師正常教學,語文能力、重要國學文化常識皆有基本題,亦有30分之基本分數,是故教師在教學時除了引導理解文意外,亦要訓練學生了解作者之寫作策略、主要思想意旨以及綜合、分析、歸納之能力。且思考題型增多,學生多加強閱讀,以理解語境之指涉及歧義。 (2)教材選文所佔之命題比例亦達三分之一,選擇題有近20分,非選擇題第二題18分。而教材選文則分A(四~五家版本)、B(二至三家版本)、C(一家版本)三類,基本上B類選文不能超過40%,C類選文不能超10%,而A類選文則不受比例之限制。 (3)99年學測試題研討會,參與教師曾提議作文的部份要能訓練學生理性思考及社會人文關懷的議論文,避免意旨不清、盲目抒發狹隘個人情緒之抒情文,例如「對鏡」、「走過」。以培養具有理性思考、人格成熟、愛智之知識份子。99年研討會所提之建議,立即反映於100年之學測題目。 (4)與會教師建議: A.引文文句要長,情境要完足,以幫助學生做正確之判斷。 B.選擇題引用古文四十篇之題目仍過少。 C.最近題型漸趨固定,有助老師教學。 D.應用文出題不宜離開高中生生活經驗。 E.100年學測題目有歧義或不完整處。 例如:選擇題第2題(b)引文不完整。 選擇題第6題文意排序多達五個,明顯過多。最理想之選項不應超過四個。 選擇題第9題題幹本身敘述有難度,同學不易理解實際要選出的選項條件為何? 選擇題第19題選出意義相近之選項,但選項(e)會有廣義或狹義之解釋。 | |||||||||||||||||||||||||||||||||||||||||||||||||||||||||||||||||||||||||||||||||||||
四、命題技術研習會: (一)研習內容: 1.命題原則及注意事項。 2.修題原則及注意事項。 3.分組修題實作與成果分享 (二)徵題對象: 1.高中現任學科教師或代理教師。 2.具豐富命題經驗,參加過大考中心命題技術研習會或試題研討會尤佳。 (三)徵題辦法: 1.參加徵題之高中教師,須依網址填寫報名表,並同意相關之徵題限制。 2.每位老師投稿至多不超過15題(含題組小題),題組以3~5小題為宜。 3.投稿試題內容如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之情事,高中教師應負法律責任。 (四)徵題限制 1.參加徵題之高中教師不得參與參考書編寫,亦不得在補習班任教。 2.命題須為全新創新題,絕不抄襲坊間參考書及歷年施測過的試題,且未曾用於其他考試、課本或出版品。 3.通過初審之試題,著作權屬大考中心所有。 (五)九五課綱測驗內容命題原則 1.命題應兼顧語文、文學、文化之不同層次。文言文試題應重視內容之理解,語體文試題則應兼顧語文能力之測驗。 2.文言文與語體文之試題取材比例應大致相當,其差距以不超過5%為原則。 3.命題取材以高二下為原則,難度應為(中偏易)。 4.為考核學生之學習成效,命題委員應適當反映教材內容。 5.教材選文分ABC三類,須依命題取材比例上限。 (六)選擇題命題原則: 1.取材充分,配分平均。 2.文字簡明,敘述肯定。 3.答案明確,不能模擬。 4.題目翻新,避免抄襲。 5.除題組題外,各題獨立,不相指渉。 6.題幹敘述宜避免(選出錯誤者) 7.題幹完整,給予充分訊息者,並與選項密切配合。 8.誘答選項宜具似真性、邏輯性與統整性。 9.兼顧對錯與優劣之判斷。 | |||||||||||||||||||||||||||||||||||||||||||||||||||||||||||||||||||||||||||||||||||||
10.題型宜靈活求變化,即使舊題型亦宜有新命法。 11.單一選擇題與多重選擇題應分開,不宜相混排列。 12.課外素材以能測出來自課內學習能力的累積為目標。 13.注意測驗目標及各類文體分佈之均衡。 14.考量各版本教材所呈現之語文能力與取材之公平性。 15.以單一選擇題為主,多重選擇題以佔測驗題題數的五至四分之一為原則。 (七)非選擇題命題原則: 1.不限於命題作文,可採資料整理、文章潤飾、情境處理等多元題型,評量考生融貫資料、正確用語、情境應對、生活應用等語文表達能力,內容可採跨學科、生活性素材,使與指定國文非選擇題有所區隔。 2.題目敘述宜清楚,必要時可舉例說明。 3.有關字數、標題、內容等注意事項,宜另列一行粗體表示。 4.配分以9之倍數為宜。 5.命題須考慮作答時間。 (八)主講教授補充說明相關之命題原則: 1.〈馮諼客孟嘗君〉、〈過秦論〉、〈岳陽樓記〉、〈醉翁亭記〉過去出題頻繁,命題老師須思考是否有創發空間。 2.白話文A類選文頗少,故不會考內容,但會考相關之作者、時代。例如可考龍應台之作品風格,但不可考特定文章內容。 3.《世說新語》、或作家余光中、簡禎為熱門命題,應可稍避免,但可出文學相關時事。 4.在教材以外,命題之主題不應涉及性別、城鄉、族群(例如:宅男、網路鄉民)、省籍、意識型態、宗教或時事敏感議題(例如:反核)。 5.使用翻譯文學要具有信、達、雅之要求。 6.避免細瑣、記憶性資料。 7.可出經典性詩文。 (九)命題原則與教學之建議: 1.大考中心所訂出之命題原則,可供教師們教學之參考。教師們在教學或命題、解題時,了解相關之命題原則後,可於教學時引導學生理解文意訊息以及分析語境同義、反義、歧義之判讀能力。除了傳統文本記憶之外,還要有統整、分析、創發之能力。 2.教師在教學時要培養同學閱讀重要作家相關作品之能力。 3.命題主題不宜出現特定敏感議題,是故教師在教學時要注意培養學生成熟之公民能力,建立客觀之價值觀。 | |||||||||||||||||||||||||||||||||||||||||||||||||||||||||||||||||||||||||||||||||||||
承辦單位 | 承 辦 人 | 組 長 | 單位主管 | ||||||||||||||||||||||||||||||||||||||||||||||||||||||||||||||||||||||||||||||||||
連艾寧 | |||||||||||||||||||||||||||||||||||||||||||||||||||||||||||||||||||||||||||||||||||||
會辦單位 | |||||||||||||||||||||||||||||||||||||||||||||||||||||||||||||||||||||||||||||||||||||
核稿/決行 | 副 校 長 | 校長特別助理 | 校 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