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專任教師收到兼任教師聘書後隔天開始算30天內務必提出申訴,否則就失去自己的權利
2. 向臺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3. 空白申訴書電子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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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北 市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申 訴 書 | |||
申訴人姓名 | 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 ||
出生年月日 | 服務學校及職稱 | ||
住居所 | □□□□□ | 電話: | |
代理人代表人姓名 | (無代理人或代表人者免填) | ||
出生年月日 | 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 ||
住居所 | 電話: | ||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臺北市私立育達高職 | |||
原措施發文日期及文號(或敘明原措施為何):教師私校(育達高職)退撫年資為 年 月,公保年資核定卻為34年9月,公保年資少1個月。 | |||
收受(或知悉)措施之年月日及收受(或知悉)方式:人事室小姐於104年4月2日交給我退休資料,其中公保年資核定卻為34年9月,短少一個月。 | |||
壹、 申訴之事實及理由(請具體指陳其違法或不當之處): | |||
本案事實: 一、 經向臺灣銀行公保部電話查詢得知私校公保是從民國69年10月1日開辦,但原措施學校卻告知是從69年11月1日開辦。因此,原措施學校是從69年11月1日開始幫申訴人加入公保,故申訴人的公保年資短少一個月,依法提起申訴。 二、原措施學校未教示或告知申訴人救濟期間。 本案申訴理由: 申訴人向臺灣銀行公保部電話查詢得知私校公保是從民國69年10月1日開辦,申訴人亦再向臺灣銀行公保部規劃科電話查詢也得到相同的結果(即民國69年10月1日開辦) 申訴人的同事向臺灣銀行公保部電話查詢得到的答覆也是私校公保是從民國69年10月1日開辦。請 貴會函詢臺灣銀行公保部私校公保是何時開辦,若答覆與申訴人電話查詢的結果相同,即是從民國69年10月1日開辦,請 議決申訴有理。 | |||
貳、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 |||
希望原措施學校補繳69年10月保費給臺灣銀行公保部、恢復申訴人69年10月公保年資,或原措施學校應補還申訴人短少一個月年資領月退的權益損失。 | |||
參、涉及性別平等事件者有無提起「申復」程序:(無涉性平事件者免填) □ 無;□ 有 | |||
肆、就本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願、訴訟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裁決: □ 無;□ 有(請說明 ) | |||
伍、提起申訴之年月日:104年4月 30日 | |||
陸、檢附之相關文件及證據(列舉於下,並編號如附件) | |||
一、原措施文書 | |||
二、附件一:公保法第二條 | |||
三、附件二:專任聘書 | |||
此致 | |||
臺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 |||
申訴人 (簽名或蓋章) | |||
代理人代表人 (簽名或蓋章)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 |||
備註: 1、本申訴書各項,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下稱準則)第12條規定臚列。提起申訴不合規定者,受理之申評會依準則第13條規定,得通知申訴人於20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申評會得逕為評議。 2、依準則第33條規定,申訴、再申訴說明及應具備之書件應以中文書寫;其書件引述外文者,應譯成中文,並應附原外文資料。因申訴、再申訴所提出之資料,以錄音帶、錄影帶、電子郵件提出者,應檢附文字抄本,並應載明其取得之時間、地點,及其無非法盜錄、截取之聲明。 3、依準則第14條規定,申評會應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說明。為此,申訴人於申訴書中得註明不擬提供相關當事人知悉之資料,並載明其法令依據;惟為評議案件之需要,申評會仍得斟酌決定相關書件是否檢送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說明;因此,提起本件申訴時,申訴人應審慎決定是否於申訴程序中提供相關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