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規
第一條:整潔
1. 未做打掃工作者,放學留校打掃至檢查通過。
2. 若連續三次打掃不認真者,通知家長,自檢表一張。
3. 未做好垃圾分類者:做回收一星期。
第二條:秩序
1. 上課要專心,被教師登記點名板者依校規處理。
2. 中午要按時午休,吵鬧者依校規處理。
3. 上課被巡堂登記者:依校規處置。
4. 遵守「尊師」精神,凡對師長不敬者,依校規大過一次。
5. 未交作業,自檢表一張,情節重大者加重處份。
第三條:勤學
1. 請病假須於當日上午07:45前,由家長電話告知導師。並持當日醫院證明,方為准假。
2. 上午7:45未到班者,遲到一次(星期一、五為8:00);7:45未到校者,遲到並參加勤學輔導(星期一、五為8:00)。
3. 事假應事先完成請假手續,病假應於七日內完成請假手續,未依規定手續者,依校規處理。
4. 無故未到校者或上課十分鐘後才進入教室者,除曠課論,再依「上課遊蕩」校規處理。
5. 曠課達二十一小時者,立即簽署「個人及家長保證書」;若曠課達四十二小時者,立即輔導轉學,不再給予任何機會。
6. 遲到及曠課及被登記鐘聲權威者,放學務必參加勤學輔導,未參加者記小過乙次,若九次未參加者,立即發佈「留察」。
第四條:禮儀
1. 禮儀違規被登記者,於隔日上午8:00前告知導師,並書寫自我檢討表一張;累滿三次者依校規處理。若期中(末)考前未有任何違規紀錄者,各記嘉獎一次。
2. 未依課程規定穿著服裝者,罰值日生一天
第五條:未盡詳細條規一切依校規為基準處理。
班上榮譽,你我有權利與義務共同維護!!相信自己是最棒的,我們不求事事爭勝,但求盡心盡力,克盡自己的職責。